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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清徐县美锦钢铁员工在上班期间死亡,如此处理是否合规?

文\李红李娜


【资料图】

据举报人介绍,太原市清徐县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发生一起致死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死者张某,29岁,清徐县东于镇东高白村人,在厂区作业过程中,从运输炼铁水的列车上跌下来,被拖致死。

记者随即书面采访了清徐县应急管理局、清徐县人民政府、清徐县宣传部,并没有得到回应,但该钢铁企业主动联系了本社,出示了四个文件,分别是《清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及三份《证明》,分别来自清徐县东于镇东高白村村民委员会、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死者妻子任某。

《仲裁调解书》中提到:“(死者张某)2023年3月2日下午2点左右,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坠倒在机车旁。后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为了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现向清徐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参照工亡赔偿标准”。

清徐县东于镇东高白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中写道:“兹证明我村村民张某……于2023年3月2日在工作单位上班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经医院初步抢救后在送上级医院继续抢救途中,失去生命体征”。

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署名的《情况说明》中写道:“原我单位员工张某身前担任机车连接员一职,2023年3月2日下午两点左右在交接班上岗时突然从机车步梯晕倒在机车旁,意外发生后,我公司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后经公司与张某家属了解,张某本人患有高血压,血压升高后时常有头胀、眩晕、浑身乏力等不适感,经综合研判认为此次意外因当事人自身身体原因导致”。

死者妻子任某《证明》中这样写:“张某原有高血压症状,血压升高后时有头胀、眩晕、浑身乏力等不适感,本次意外可能由血压升高后身体不适导致。”

《仲裁调解书》和清徐县东于镇东高白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明确说明,死者张某是在“工作过程中”或“上班过程中”,“坠倒在机车旁”,而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署名的《情况说明》中说明“在交接班上岗时突然从机车步梯晕倒在机车旁”并补充说张某本人患有高血压,血压升高后时常有头胀、眩晕、浑身乏力等不适感。通过以上文件所示信息可得知,企业将此次死亡事件定性为意外事故。但是,如此证明,是否可以准确定性该事件为意外死亡?签署《清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是否可以代替安全生产事故上报程序?该公司如此处理是否合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安全生产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要人民至上,安全至上。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各生产企业要筑牢织密安全生产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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